酒泉市人民醫院關于禁止工作人員索要收受
“紅包”和“回扣”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全院醫務人員及職工要不斷增強遵紀守法、廉潔、誠信服務的意識,依法行醫、依法辦事,自覺抵制“紅包”、“回扣”的侵蝕。
第二條
嚴格禁止在醫療服務中收受、索要或暗示索要患者錢物的行為。
第三條
對患者及親屬主動贈送或給予的“紅包”或禮品及各種有價證券,醫務人員應予謝絕,并做好說服解釋工作。對當時難以謝絕的,在收到“紅包”24小時之內報告并上交院紀委,由紀委在三日內告知并退還給患者。難以退還的,作為預交款存入該患者住院費帳戶,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告、不上交者視為違規,按收受“紅包”處理。
第四條
凡收受“紅包”的醫務人員,一經調查核實,除責令如期退還,通報批評外,處以1-3倍的罰款并扣除一至三個月獎金,年度考核不能評為優秀和良好。
第五條
對需手術治療的患者或親屬進行手術前談話,應當有2名以上醫師同時在場。
第六條
對有意拖延患者診治時間,索要或暗示索要“紅包”者,一經查證落實,除沒收非法所得,處以2-5倍的罰款扣發半年獎金外,數額較小者責令其暫停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現額較大且造成重大影響者,視情節給予開除公職留用察看或開除公職處理。
第七條
鼓勵患者主動檢舉揭發“紅包”問題,對揭發的“紅包”問題,經調查情況屬實,退還所收紅包并減免患者相同金額的住院費用。
第八條
嚴禁醫務人員及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直接或變相收受藥品、物品生產或經營單位的回扣及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九條
醫院藥品、醫療器械、醫用器材及其他物品的采購要堅持正規渠道,嚴格按采購程序購進。紀檢監察部門和審核部門必須參與,嚴禁藥品、物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推銷員直接到病房或科室推銷產品。
第十條 科室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進貨私自賣藥、私自收費,否則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處以科室2-5倍的罰款扣發科室當月獎金,并追究當事人及科室領導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醫務人員必須根據患者病情的實際需要,合理用藥,嚴格控制同類藥品品種數量,嚴禁開大處方,濫用回扣、提成藥品,利用處方謀取私利,不準為藥品經銷商代開、代售藥品。
第十二條
嚴禁醫務人員以宣傳費、科研費、咨詢費、勞務費、使用費、觀察費、促銷費等各種名義收受藥品回扣或接受經銷單位出資組織的國內外旅游、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及贈送的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
第十三條
嚴禁藥房及相關工作人員為藥品經銷商提供處方統計,收取統方費。
第十四條
對于違反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醫務人員一經查實,沒收全部非法所得,解聘下崗,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第十五條
醫院工作人員收到主動給予回扣或變相回扣后,應在48小時內上交院紀委,由院紀委交財務科入帳,沒有正當理由逾期不交者,視為違規,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嚴格規范醫療行為,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杜絕濫用檢查、濫用藥,堅決禁止以介紹、轉診病人為由收受好處費。
第十七條
嚴禁在沒有征求患者或親屬的意見時,增加不必要的或與診斷檢測無關聯的檢查、化驗項目。
第十八條
嚴禁在職醫務人員未經單位許可,擅自外出從事各種診療活動。
第十九條
嚴禁以各種形式向院外介紹病人或指使患者到指定的醫療單位或藥店做檢查、治療或購買藥品,并借以向對方單位索取、收受轉介好處費。
第二十條
患者在醫院住院的診治費用要嚴格按標準收費,實事求是進行劃價核算,不能帶有隨意性,做到一切費用有據可查。
第二十一條
嚴禁科室或個人以為患者提供服務名義收取押金后變相折扣或擅自變改患者診治費用標準而私自收費。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謀取不正當利益者,除收繳非法所得,通報批評外,在職人員低聘待崗一年,期間只發基本生活費。返聘人員立即解聘。
第二十三條
醫院紀檢監察及相關部門在接到本院醫務人員收受“紅包”或回扣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實名舉報后,應在調查之前先對被實名舉報的醫務人員進行誡勉談話,并將談話情況記錄存檔。對查證落實的問題,記入本人年終考核檔案(醫德醫風一欄)。
第二十四條
進一步建立和健全我院醫德醫風考核辦法,定期或不定期對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進行考核與評價,考核結果作為專業技術職務晉升、聘任及評先選優、人才評定的首要條件。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醫院在職職工和離退休返聘人員,紀委、行政監察室負責解釋。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此前所下發的相關規定與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